門、住診病歷、報告、首次申請診斷書、副本申請作業流程
1.申請資格:
- 病人本人:持健保卡、身分證。
- 非本人:持病患委託書之申請人,雙方身分證、簽名、蓋章或蓋手印。
- 病患亡故:配偶或直系親屬之身分證、戶口名簿、除戶證明、戶籍謄本(三個月內)。
2.申請方式:
- 本人需親自需填寫病歷資料暨醫療影像申請書,以便申請作業流程,如非本人需再填寫委託書。
- 首次申請:依據醫師法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開立診斷書,病人應親自就醫。
*如病人本人因特殊狀況無法親自到院申請,代理人得持病人親自簽署之委託書到院至掛號櫃枱書寫病歷資料暨醫療影像申請書辦理,原則上應由原診治醫師開立,若醫師離職或請假,則可掛本院醫療部主任或醫療部副主任醫師依照原病歷記載開立。
- 己開立過診斷書:申請副本時無須掛號,由櫃枱收件,病歷組人員辧理。
- 病人如重症昏迷或死亡代理人申請病歷資料,請填寫病歷資料影印申請聲明書。
3.服務時間:
- 板橋院區:服務時間9:00~21:30,不含例假日
- 海山院區:服務時間9:00~12:00,不含例假日
4.收費標準:
- 診斷證明書副本:每份20元
- 收據副本:每張20元
- 收據總表:每份50元
- 影像報告(X光、CT)光碟片:每份200元
- 出院病摘:行政處理費200元(10張內),超過10張(第11張起)每張收5元
- 病歷影印/檢驗報告:行政處理費/200元(10張內),超過10張(第11張起)每張收5元
5.申請人領取影印資料(需5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
6.當日的看診資料原則上可當日領件,但若病歷頁數過多需有較長作業時間,將另與申請人協商擇日領件。(需等候約 60~90 分鐘,實際時間,視申請量及等候人數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