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規定,證明文件不在健保給付範圍之內,須自費。
  • 若被保險人非疾病就診單純申請證明文件者,應自費掛號。
  • 門急診病人欲申請證明文件者,請於看診時告知診治醫師。
  • 住院病人欲申請證明文件,請於住院或辦理出院時告知護理站。
  • 保險公司申請被保險人病歷查詢,應檢具病患簽署之同意書。

申請資格

  1. 病患本人:持健保卡、身分證。
  2. 非本人:持病患委託書之申請人,雙方身分證、簽名、蓋章或蓋手印。
  3. 病患亡故:配偶或直系親屬之身分證、戶口名簿、除戶證明、戶籍謄本(三個月內)。

申請方式

民眾到掛號櫃檯填寫申請書,如非本人需再填寫委託書。

服務時間

板橋院區:服務時間9:00~21:30
海山院區:服務時間9:00~12:00,不含例假日
申請人領取影印資料(需5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

收費標準

項目
金額(元)
備註
掛號費
初,複診 200  
70歲以上 70  
急診 400  
開立診斷書 50 未看診
診斷證明書費
就醫證明書 50  
一般診斷書(乙種)-中文 200 不得訴訟
一般診斷書(乙種)-英文 200 3日取件,須先繳費
甲種診斷書(訴訟用) 2500  
勞工傷病診斷書 200 自備表格
體檢表 100  
大陸來台探親證明書 200  
申請外勞證明書 200  
義肢申請書 200  
重大傷病申請書 100  
死亡證明書 50  
證明書(每加1份) 20  
X光拷貝(片) 200 CD
電腦斷層拷貝(片) 200 CD
病歷影印/檢驗報告 200 行政處理費/200元(10張內),
超過10張(第11張起)每張收5元
收據副本(每張) 20  
據合併總表(每張) 50